西安市出租房屋登记备案通告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六号令《商品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二、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所需提交的资料:

《商品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以上事项发生三十日内,到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管理部门,办理挂失补领、注销、变更手续。

四、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的







































儿童白癜风的注意事项
白癜风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xianshizx.com/xasms/484708.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