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年8月23日市政府专题会研究,决定从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元。
城六区、开发区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体标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分担,分担比例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7号)执行。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确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8月30日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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