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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进行了宣判,记者了解到,这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该院审结的首例污染环境案

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陕西弘宇科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刚、法定代表人刘娜为提高盐酸销量,在不具备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承诺帮忙购买盐酸的企业处置生产后的废酸因通过正规途径处置废酸费用较高,郑刚遂指使员工钟话煜(另案处理)寻找地点倾倒废酸钟华煜联系长安区东祝村村民田某(另案处理),田某同意该公司将废酸倾倒在东祝村一闲置土地上,但提出每车需给其好处费500至600元郑刚指使弘宇公司将废酸倒在东祝村,造成倾倒地点土壤酸污染

本文来源:西部网

经鉴定西安市碑林区地税局,弘宇公司倾倒废酸196车,合计1912.83吨,土壤污染修复费用为27万至81万元另查明,西安市户县金地热镀锌厂负责人明知弘宇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交由其倾倒废盐酸58.79吨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法院审理认为,弘宇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危险废物盐酸严重污染环境为保护国家的环境资源不受破坏,依照《刑法》规定,分别判处弘宇公司、户县金地热镀锌厂罚金10万元、1万元;被告人郑刚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刘娜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他被告人处5000至8000元不等罚金

(原标题:随意倾倒废弃化学品致土地污染 西安一企业主被判刑)

作者: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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