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健康行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区卫生健康行业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促进公开透明运行,维护市场健康运营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査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第七条公开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要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子项)、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公开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公开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九条公开本部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清单》,主要包括: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类别等内容。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按省卫生健康委统一标准的执法文书样本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子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按照《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单位随机抽查事项目录的通知》(雁政办发[]45号)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十五条按照《雁塔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公开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六条探索运用政务平合、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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