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西安市工商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清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根据中国银监会第八部委《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48号)及《陕西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陕金融发5号)要求,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排除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隐患,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现就我市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以下简称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工作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中包含“担保”字样,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司。

二、清理规范工作要求

上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含分支机构)应于年8月10日前主动到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例如,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从事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项目,并注明“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字样。

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特别是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款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工商机关将依职权予以坚决打击。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避免百姓上当受骗,我们在此郑重提示:目前我市担保公司分为两大类,一类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即为本次清理规范工作的对象;另一类为具有准金融企业性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名称中冠有“融资担保”专用字样,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为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融资活动提供担保。根据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上述两类公司,均不能打着“投资”、“理财”、“担保”、“咨询”等旗号,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凡有此类行为,均属违法违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转自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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