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征收土地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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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号)有关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1.拟征用地位于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办事处杜家村九组,拟征收总面积0.公顷(折合10.21亩)。

2.拟征用地位于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办事处官路村小户李组,拟征收总面积1.公顷(折合16.亩)。

3.拟征用地位于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道办事处杜家村九组,拟征收总面积0.公顷(折合10.21亩)。

二、拟征收土地用于高陵区通远创想小镇项目第三、四块地。

三、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远街道办事处将组织有关征地部门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四、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经高陵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为3.51万元/亩。地面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按照原《高陵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高政发〔〕30号)给予补偿。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

(三)本局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的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人:徐荣军联系)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

年5月30日

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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