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属过程性信息故不予公开庭审中

所以,准确界定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的概念,明确依申请政府信息的公开原则,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在向西安市政府申请公开一份有关本村拆迁的报告未果后,李某等20名莲湖区潘家村村民、居民起诉至法院近日,未央区法院判决西安市政府向原告公开该报告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等人申请获取的25号报告是否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案例意义

李某等人认为,拆迁中,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依据西安市隶属哪个省《批复》,对他们作出拆迁安置裁决,裁决所适用的依据即“25号报告”不予公开,他们无法知道裁决的依据及合法性,认为西安市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西安市政府限期公开“25号报告”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等20人的房屋位于潘家村,属于城中村改造范围,25号报告涉及的潘家村拆迁行政裁决相关问题与原告生活密切相关,故原告申请获取该报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而且原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西安市政府已根据25号报告作出了批复,实际上等同于在该报告的基础上作出了批复,据此,可认定该报告已经作为批复的依据,属于“过程已成既往”,并非“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文件,亦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内西安市属于那个省

14-08-24 08:37:05.0被拒后 20人起诉市政府时事白宇萍(实习生)/enpproperty-->

过程性信息是正处于调查、讨论等过程中的信息,其尚不成熟,一旦公开了可能影响充分发表意见,影响社会稳定,可不予公开

内部信息是行政机关处理内部事务所产生的信息,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西安市政府对原告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近日,法院判决撤销该答复书,责令西安市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李某等20人公开25号报告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李某说,他们曾向西安市政府申请并获取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潘家村城中村改造行政裁决有关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是:经2012年10月30日西安市教育局副局长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25号报告(即《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潘家村拆迁行政裁决相关问题的报告》),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实施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遗留问题,继续由市征收办负责处理由于他们并不了解25号报告的内容,去年7月,他们又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公开25号报告约20天后,他们收到了不予公开的答复

法院相关人士说,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越来越成为行政机关拒绝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的常见理由,相关的行政诉讼也随之增多

判决:答复适用法律错误判令公开报告

庭审中,西安市政府辩称,他们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西安市车管所南所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西安市法制办作出的25号报告系该办就潘家村拆迁行政裁决相关问题向市政府呈报的内部意见和建议,属于“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村民:请求公开批复 依据的“25号报告”

市政府:属“过程性信息”故不予公开


请问专家北京治白癜风的所有医院哪家治疗白癜风的效果最好呢?
寒冬养胃美食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xianshizx.com/xasxs/2888.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