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二初字第00036号)判决主要如下:
1、西安民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陕西玉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西安民生在取得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嘉陵桥东侧的东方红世纪广场地上二层至四层除陕西玉龙已预留部分以及住宅和酒店对应的核心筒及门厅部分外的房屋产权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西安民生向陕西玉龙房支付剩余购房款35,241,220元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一、诉讼受理基本情况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此诉讼未影响西安民生延安店的正常经营公司对此诉讼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此诉讼有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违约金赔偿,具体金额以终审判决结果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西安市人民政府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陕西玉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嘉陵桥东侧的东方红世纪广场地上二层至四层除陕西玉龙已预留部分以及住宅和酒店对应的核心筒及门厅部分外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报送至延安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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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要求违约主张金额相当,法院主张双方尽量达成和解,双方均表示出强烈的和解意愿,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表示各自考虑一定的让步,但未达成一致
西安民生于2015年10月26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送的陕西玉龙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西安民生及西安民生延安分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9,900.49万元西安民生西安市碑林区邮编于2015年11月10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增加反诉诉请:请求依法判令陕西玉龙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虚假承诺等违约金共计9,910.85万元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玉龙,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民生,被告:西安民生延安店陕西玉龙为延安东方红世纪广场的所有者,延安东方红世纪广场位于延安市核心商圈,西安民生与陕西玉龙于2011年3月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总投资为388,298,760.00元,单价12000元/㎡,实测总面积32,358.23㎡项目收购后西安民生用于经营商场,开设了西安民生延安店截至本公告日,西安民生已付项目款3.68亿元,支付比率为94.79%,项目未付尾款为3524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双方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而引起相关纠纷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西安市市哪个省内)没有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陕西玉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嘉陵桥东侧的东方红世纪广场地上二层至四层除陕西玉龙已预留部分以及住宅和酒店对应的核心筒及门厅部分外的房屋的有关税费缴纳凭证【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涉案房屋销售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提供给西安民生
5、陕西玉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西安民生支付逾期违约金17,654,403.60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6、诉讼费共计771,591.00元,由陕西玉龙承担300,000.00元,西安民生承担471,591.00元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安民生于2015年8月31日西安市职业技术学院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送的民事起诉状,陕西玉龙诉请:请求依法判令西安民生及西安民生延安分公司向陕西玉龙支付房款3,822.38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西安民生于2015年9月30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诉请:请求依法判令陕西玉龙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将“东方红世纪广场”地上二至地上四层的房屋所有权证至西安民生名下,并提供完税证明;判令本案反诉费用由陕西玉龙承担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安民生”)与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陕西玉龙”)因房产交易发生合同纠纷西安民生于2016年4月13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二初字第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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