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院经审理认定

认为余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侵吞公款48万元,已构成贪污罪,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到碑林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余翔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后余翔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原审判决从犯罪定性到涉案金额都存在错误,对他以贪污罪定性在主体资格上与客观事实不符,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将48万元给了律师,没有贪污

检察机关侦查查明:2005年1月,余翔以支付律师费为借款理由,给单位出具手书的个人借条两张,两次借走唐城集团48万元后通过倒账,冲减了这笔借款,予以侵吞案件查办后在当地产生极大影响

正义网陕西4月18日电(记者岳红革 通讯员李海潮) 由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余西安市工程技术学院翔贪污公款48万元一案(《检察日报》2010年11月2日二版报道),被告人余翔一审被碑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其不服并上诉,近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安市中院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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