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害人原告王继高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后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万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继高负事故次要责任

审理时间:2015-12-09 09:30

审判员:杨晓齐、焦颖茹

原告:王继高

书记员:张羽佳

被告:杨万军、贾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审判长 :刘炜曦

文章关键词:

案情简介:被告杨万军车右侧车门相撞,致原告倒地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到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并血肿形成,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积气,颅底骨折,颅骨骨折、头皮血肿;2、双侧硬膜下积液;3、面部皮肤裂伤;4、肘部皮肤裂伤;5、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6、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 2015年6月5日,原告出院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现仍在恢复中对于受害人原告王继高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原、被告没有达成协议据查,被告二贾菲系陕ab0y52号车辆的车主,且被告二又在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处投保因此被告二、被告三应对被告一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起诉,请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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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fedito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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