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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
申报工作开始
9月1日,我市启动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并将医保定点申请工作由每年一次改为常态化申请。
即: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受理新增定点申请,只要符合条件,正式运营三个月以上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申请西安市医保定点。
政策内容
申
报
范
围
申
报
条
件
隶属西安市行政区域(含西咸新区),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认同西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特药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全部条款(附件1、2、3),符合申报条件(附件4)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申请定点医药机构。
01
医疗机构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医疗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急救中心、急救站;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02
零售药店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
03
特药医药机构
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医保发〔〕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市医保中心发〔〕3号)文件要求,已签订西安市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可申请医疗保障特药定点医药机构。
申
报
时
间
01
医药机构
按季申报,每季度第1个月。
02
特药医药机构
每半年申报,每半年第1个月。
提示:
年度申报时间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以后按常态化进行申报受理。
申
报
资
料
01
医疗机构应提供材料
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表(附件5);
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承诺书(附件6);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或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材料。
02
零售药店应提供材料
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签约申请表(附件7);
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承诺书;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零售药店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材料。
03
特药医疗机构应提供材料
西安市医疗保险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8)及自我评价报告;
《西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原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使用特药专业科室名单、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服务的临床医师名单;
经营特药品种、价格清单及与特药生产厂家签署的经销商协议。
04
特药零售药店应提供材料
西安市医疗保障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9)及自我评价报告;
《西安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原件;
执业药师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特药品种、价格清单及与特药生产厂家签署的经销商协议;
具备相应物流、仓储环境“冷链系统”设备条件的相关材料;
药店营业场所平面结构示意图,门店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店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
办
理
流
程
01
信息申报
按“分级管理”原则,医药机构向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附件10)报送资料。
医疗机构申请原则:三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向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申报,其它医疗机构向所属区域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零售药店申请原则:50家以上的连锁药店,驻地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及各开发区的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申报,驻地在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港务区、航天基地和西咸新区的向所属区域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其它零售药店向所属区域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特药医疗机构申请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特药零售药店申请原则:定点零售药店向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申报。
02
考察评估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受理申请,并按照定点医药机构评估项目(附件11)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汇总考察评估通过的拟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03
签订协议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公示通过名单,与拟定点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已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到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办理医疗保险信息联网手续。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已签订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将汇总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重要提示!
各定点医药机构登录邮箱:xasyb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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