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消费者何某投诉称某房地产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约定,以向领导请示、财务流程未完成为借口推诿,迟迟不予退还“认购款”,遂向工商部门12315求助
卖车收取金融服务费不应当
陕西省西安市双生分局建筑房地产市场管理所接诉后,依据《合同法》《消法》相关条款进行了调解,地产开发商退还了何某认购款200,294元,消费者何某满意而归
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曲江分局太华北路工商所接诉后,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1.超市一次性补偿当事人人民币8000元;2.超市每个月分批次给当事人送日用品(每月500元)3个月,从2015年8月17日至11月17日结束;3.消费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由超市负责结算;4.双方不再为此事追究责任
2015年11月,消费者梁先生投诉称其在上陕西省西安市教育局汉中市汉台区某大型商场黄金柜台,全额付款22万元购买了黄金,约定15日后提货,但第二天,商场柜台告知梁先生,黄金价格另算、前期开具的发票作废梁先生认为该商场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终止交易,严重的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工商部门为其维权汉中市工商局汉台区分局12315中心接诉后,及时进行了调查,认为商场单方面终止交易情况属实,主要原因是当时黄金价格不稳定,15日后若兑现交易,商场将面临亏损汉台区工商局12315中心依据《消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商场按时将价值22万元的黄金交付给消费者,一场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2015年6月,消费者张某投诉称其在陕西省西安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小轿车时,商家收取了4000元金融服务西安市联合学院集资费,随后要求退还遭到商家拒绝
经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机动车交易管理所调解,该公司退还消费者4000元金融服务费
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工商局接诉后,立即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与网站消费维权部门联系,但网络交易经营者只支持退货,不支持加倍赔偿工商执法人员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之规定,一边帮助消费者获取商家真实信息、送检皮衣,一边继续联系网站维权部门和卖家处理该投诉经过长达11次的交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网络交易经营者退还消费者服装款780元,加倍赔偿2340元,并支付服装检验费及交通费500元,共计3620元经查,何某于2013年5月购房时交纳了认购款200,294元,不久后得知商家在未取得预售证情况下便开始销售商品房,遂与开发商交涉要求退还“认购款西安市车管所电话”并续签退款合同,约定“自客户提交资料齐全之日起4-6月内将客户缴纳的认购款200,294元退还给认购人”,但约定时间到达后,开发商仍迟迟不退“认购款”
标称“绵羊皮”实为人造革 经营者“退一赔三”
膨大素致葡萄欠收获赔
2015年6月,消费者翟某投诉称其在陕西省西安市某商城办理预付卡时交纳了元现金,商场的工作人员称可享受商场所有活动,但在实际消费时却被告知预付卡费用只能抵现金使用,不能参与商场内赠送礼品活动
预付卡规定不合理
2015年1月,消费者张某投诉称其在某网站花费780元(限时促销价)购买了一件标注“绵羊皮”的衣服,穿着20天后出现内衬开缝,随之发现皮质并非“绵羊皮”而是人造革,遂与卖家交涉要求退货,卖家先以超过7天期限为由不予退货,后来又答应西安市属于什么省退货而不愿承担运费
无预售证售房 开发商退还“认购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另外,商场的行为还违反了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之规定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西安市隶属哪个省、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消费者购买假茅台酒获赔万余元
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工商局12315处理中心接诉后,及时进行了调查,认为当事人某影城利用通知或者声明要求消费者购买3d眼镜,将本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免除,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从而加重消费者责任,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依据《消法》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榆林分中心接诉后,及时联系贵州茅台西安市联合学院集资酒厂打假员,对消费者所买的12瓶茅台酒进行鉴定,确认其中9瓶系假冒随后执法人员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之规定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退还李某货款13188元,并赔偿消费者15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工商助八旬老人讨回购买保健品巨款
2015年12月,消费者冯女士投诉称其81岁的母亲通过电话购物的方式购买了价值16万元的保健品和药品,但在拆封的物品里发现了不符合老人使用的丰乳片和眼睛按摩治疗仪,请求帮助退回货物,收回货款陕西省汉中市工商局汉台分局12315中心接诉后,陕西省西安市车管所迅速介入调查,并邀请汉中电视台“关注汉中”栏目记者跟踪报道
2015年8月,湖北省荆州市消费者田某称其于2015年4月在陕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花费6400元购买了680组完美牌膨大素,使用后出现葡萄颗粒小、色泽暗淡、自动脱落的现象,无法上市销售,造成七、八十万元经济损失,商家一直拒绝处理,希望工商部门帮助解决
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工商所调解,消费者与商城达成调解协议,商城向消费者退还预付卡全款
2015年12月11日,在汉中市汉台区12315中心多次催促和政策宣传之下,快递公司将老人未拆封的价值元的保健品等物品退回供货商,并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将货款交给了冯女士,得到冯女士的高度赞誉
影院强售3d眼镜被罚款
陕西省工商局消保处指导西咸新区工商局沣东分局天台路工西安市车管所西所商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投诉,参照本法执行”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一次性赔偿投诉人田某损失费共计元
2015年2月,消费者刘女士和王女士投诉称其在某影城观影消费期间,被要求观影前需自行购买3d眼镜,要求工商部门调查处理
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郭琳 记者徐文智)3月14日,陕西省工商局公布了2015年陕西省消费领域十大维权案例
经营者应保证消费者人身安全
消费者买黄金商 家随意终止交易
2015年3月,消费者李某投诉称其在榆林市府谷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12瓶贵州茅台酒,总金额13188元,饮用后感觉身体不适,遂向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指挥中心榆林分中心请求帮助鉴定该酒真伪
《消法》第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经查,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搬离原登记地址,未及时进行变更,违反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陕西省工商局于2015年9月18日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随后该公司派人上门解决投诉
执法人员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向快递公司总部发出协查函,要求按照国家邮政局“快递实名制”有关要求,迅速滤清代收的每笔货款数额,快速联系供货商,对老人未拆封和未使用的物品进西安市教育局地址行退货并返还货款
2015年7月,消费者何某投诉称其在陕西省西安市某超市消费时,因楼梯式电梯无工作人员协助,导致老人严重摔伤,诊断结果为筋前肌肉断裂、血管断裂、皮肤撕裂,需要手术治疗超市在支付4000元医疗费用后,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用、护工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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