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区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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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建设教育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88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49号)以及《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市教发〔〕90号)文件要求,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办好人民满意的碑林教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碑林区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一)坚持属地管理

我区落实“市级统筹,以县(区)为主”的管理机制,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落实好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同时,妥善解决好户籍新政新迁入适龄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高校附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我区统一管理。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

严格遵守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严禁各学校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公办学校按照学区划分就近入学。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组织特长生招生。

(三)坚持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学生,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任何公民办学校不得提前选拔生源。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四)坚持控辍保学

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落实“七长”责任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推进融合教育,通过随班就读、送教上门、上特教学校等办法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切实保障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子女、留守儿童入学,关心其生活和学习。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五)坚持计划管理

按照部颁班额标准,结合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科学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起始年级不得产生“大班额”,确保年底前基本消除义务教育学校56人(含)以上“大班额”。

(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等,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招生,确保招生入学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一)划定学区

按照西安市教育局“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要求,我区充分考虑历史沿袭、校舍布点、交通状况、学校规模、辖区适龄学生人数及学区内外来随迁子女的数量等因素,按照相对就近、相对稳定的原则对碑林区公办学校单校划定学区。做到辖区内学区服务范围全覆盖、零对接。公办学校严格按学区范围招生,民办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范围招生。

(二)招生对象

●小学: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以前出生的碑林区户籍适龄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地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

●初中:具有碑林区户籍或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地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局批准。

(三)生源摸底与政策宣传

6月1日-6月22日为我区义务教育入学摸底宣传时间。幼儿园大班、小学六年级以班为单位召开家长会,由义务段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到学区内对口幼儿园、小学宣讲政策,答疑解惑。同时,各义务段公办学校走进学区、深入社区,宣传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提前了解学区内生源情况,统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总数,为正式资格审核做好准备。

(四)信息发布

1.6月18日,区教育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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