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

各街道办事处:

《西安市雁塔区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年5月2日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构建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协调推进、各司其职、各担其责的社区治理结构为总体目标;以建立完善的城市住宅区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为具体工作方向,进一步规范本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监管和运作,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自治自律作用,全面提升我区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严格规范程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保障业主利益的合法组织,是延伸基层管理触角的有效抓手,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有利于明确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有利于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有利于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以下规范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要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

1、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2、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已售物业业主人数5%以上联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审核,在收到建设单位或业主书面告知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

1、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7或9人单数组成,其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1名、居民委员会代表1名,建设单位代表1名,业主代表4至6名。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参加筹备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担任。

2、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业主代表推选办法,明确任职条件、名额分配方式、推选程序,并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1)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推选产生,或者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提名经业主同意产生,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半数以上业主对提名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重新提名。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2)筹备组成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还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等不当使用的行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任职。

(3)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筹备组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区住保局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3、建设单位应当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1)业主名册(业主姓名、房号及建筑面积、联系方式);

(2)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3)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4)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5)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6)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

(7)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4、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5)提出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名单;

(6)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5、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后解散。

6、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2)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方式;

(3)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4)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

(5)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6)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

(7)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企业的监督权;

(8)物业的使用、装饰装修、维护和管理;

(9)业主应尽的义务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10)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11)其他有关事项。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1)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2)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3)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4)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5)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6)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7)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8)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9)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10)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1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8、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9、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办法。

(三)业主大会的召开

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并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2、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应当经本人签名,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应当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3、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实名签署意见;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4、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内容书面告知居民委员会。

5、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未组织召开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

6、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并决定下列事项:

(1)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3)物业管理模式;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续筹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津贴的开支范围、标准;

(8)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9)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10)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11)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第5项、第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7、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纸质方式实名投票;在确保业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资格条件

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或业主自荐的方式产生。符合资格的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候选人人数的,由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2、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物业区域内业主;

(2)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正常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3)热心公益事业,政治坚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5)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任职;

(6)无侵犯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等不当使用的行为);

(7)其他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条件。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3、鼓励在社区两委会任职的业主参与业主委员会的竞选。注重推荐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优秀志愿者等参与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

(五)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

1、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其中小区总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以下业主委员会成员为5名,5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业主委员会成员为7或9名,20万平方米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为9或11名的单数。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侯选人得票顺序,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当选。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全体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2、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组织会议签到并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选票(表决票);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业主投票表决和选举的,表决票或选举票应本人填写签字确认,并附业主身份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2)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3)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4)回收选票;

(5)现场公开计票;

(6)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7)物业区域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3、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放选票。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2)组织投票。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时间应不超过10天,具体时间由筹备组会议决定。

(3)组织计票。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监票组、计票组,进行现场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签名确认。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4)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六)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及职责

1、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保障局备案: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纸质五份、电子版);

(2)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资料;

①业主大会成立申请书;

②业主投票权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汇总表;

③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投票结果汇总表;

④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结果汇总表;

⑤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选举前六个月物业缴费票据(须提交原件核实);

⑥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3)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街道办事处出具选举情况汇报。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备案情况。 

2、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备案单位,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3、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4、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3)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6)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7)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8)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9)组织续筹和监督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0)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11)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提起或者参与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仲裁和诉讼;

(12)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5、业主委员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3)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4)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投诉人、举报人;

(5)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6)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益,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7)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6、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签名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依法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7、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开下列资料,随时接受业主查询:

(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物业服务合同;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明细;

(5)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收支情况;

(6)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设置车位、车库的使用和经营收支情况;

(7)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明细;

(8)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资料。

第5项至第7项规定的事项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一次。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七)业主委员会换届

1、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依法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其程序应按照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程序。

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两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在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下,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管。街道办事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办理备案手续后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在任期内提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决定集体辞职的,应当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管。

不按时移交档案资料、印章及财物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交回;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物业管理委员会

1、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1)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2)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导两次后仍不能成立的;

(3)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导两次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2、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9至13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成员资格应当符合前款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3、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局。

区住房保障局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4、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就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依法备案之日起7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资料及财物移交手续后解散。

三、强化监督管理

区级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强化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范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一)明确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职责

1、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2)主持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主持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4)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5)组织、协调、解决本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6)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7)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8)接受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及区住房保障局的指导和监督。

2、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职责:

(1)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2)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委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3)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4)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5)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6)接受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及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业主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个人行为造成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区域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社区居委会,并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和指导。

(三)明确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制度、业主小组长联席会议制度和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商会议制度。

1、业主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但应在召开会议7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

2、业主小组长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一次,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要求。

3、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协商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互通情况、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服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检查管理服务计划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业主委员会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管理,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物业服务合同;

4、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资料;

5、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6、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7、业主意见及建议。

(五)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的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2)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企业工作;

(3)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4)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5)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6)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7)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8)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3、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组成人员的变更情况。

(六)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基本要求

1、小区的公共收益,是指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公共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

2、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津贴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3、业主委员会委员凡违规使用公共收益或虚假报账的,立即取消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选聘和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规定

1、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七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也没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当事人。

2、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撤出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并向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1)移交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2)移交物业资料,实行酬金制的,还应当移交物业服务期间的财会资料;

(3)物业管理用房;

(4)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

因维护保养不当等原因导致电梯、锅炉、消防、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有关规定

1、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资料、文印等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退还建设单位。

2、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津贴等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入账并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

3、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应当决定是否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津贴等相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对任期和离任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撤销申请;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局书面提出撤销申请。

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5、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经查实,立即取消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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